給未成年人文身,不僅會造成未成年人皮膚過敏、感染,誘發(fā)皮膚病變,還可能使未成年人將來在求學、參軍、就業(yè)過程中受限,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以及社會參與權等多項權利。那么,若有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最近,家住龍崗區(qū)布吉街道的謝先生發(fā)現(xiàn)兒子小謝有些反常,他在炎熱天氣里還穿長袖衣服捂著胳膊,幾乎24小時不脫下來,似乎很怕別人發(fā)現(xiàn)什么。謝先生心存疑惑,多次詢問小謝緣由,這才得知:兒子為了???,瞞著家人找某文身店在胳膊上文了一條“龍”,又怕父母責罵,所以在家都穿長袖衣服遮蓋。得知真相的謝先生氣憤不已,要求文身店全額退款并賠償損失,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主動聯(lián)系布吉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駐羅崗派出所調解工作室申請調解。
調解員首先組織當事人開展面對面調解,在聽取案情描述后,迅速梳理出了雙方矛盾焦點:仍是未成年人的小謝,未取得父母同意私自文身,責任由誰承擔?謝先生認為文身店未征得法定監(jiān)護人同意私自給小謝文身,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責任。某文身店則表示,小謝的身高體型看起來與成年人沒有差別,店方并不知曉對方初中生的身份,小謝的文身行為完全出于自愿,堅決不同意退款和賠償。
為縮小矛盾分歧,調解員決定通過以案普法的形式,耐心講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段闯赡耆宋纳碇卫砉ぷ鬓k法》第三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對未成年人產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第五條規(guī)定,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小謝年僅14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辨別和控制能力存在局限性,無法對文身行為引起的相應后果進行正確判斷,其父母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未盡到法定監(jiān)護義務,對事件存在過錯;某文身店在未核實小謝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基于商業(yè)利益擅自為其進行文身,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主要法律責任。
通過調解員情法理相結合的分析,某文身店老板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后悔為了一時蠅頭小利而忽視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今后一定仔細核實消費者的年齡身份,確保文身服務合法開展。小謝的父親謝先生也進行了深刻反思,承諾以后多與孩子溝通交流,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最終,在調解員的促成下,雙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xié)議,某文身店自愿退還文身費用800元,并賠償小謝消除文身診治費3000元。
未成年人文身不僅損害其身心健康,還可能使其在入學、參軍、就業(yè)等過程受阻。經(jīng)營者在提供文身服務時,對顧客的年齡應當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家長在日常生活中應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當未成年人產生文身動機或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使未成年人自覺理性拒絕文身,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