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和深龍審通〔2018〕6號審計通知書要求,按照年度審計計劃,我局派出審計組,自2018年1月10日至3月6日,對深圳市龍崗區(qū)福星路(創(chuàng)業(yè)路-石豐路)市政工程竣工決算進行了審計。根據有關審計準則,龍城街道辦、深圳市五聯將軍帽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其提供的與審計有關的會計資料及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對此作出了書面承諾。審計機關的責任是對其審計并作出審計結論。
一、基本情況
(一)項目基本情況
根據2011年11月區(qū)委(府)領導批示件(辦文編號:LG2011A01779),區(qū)發(fā)改局于2011年12月下達該工程前期工作計劃,2012年12月下達項目總概算(深龍發(fā)改〔2012〕881號文)。本工程位于龍城街道龍西五聯社區(qū),為城市支路,設計為瀝青混凝土路面。道路北接創(chuàng)業(yè)路,南至石豐路,道路全長355米,道路紅線寬18米,雙向兩車道。工程內容包括:道路工程、綠化工程、給排水工程、電氣工程、新增水土保持工程等。該工程計劃總投資1,084萬元。根據區(qū)領導批示精神:福星路市政工程由五聯將軍帽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資51%,區(qū)財政按項目最終審計決算價給予不超過49%資金補助,項目建成后產權歸區(qū)政府所有,由五聯將軍帽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作為實施主體負責建設管理,龍城街道辦作為項目責任單位負責項目協調、監(jiān)督工作,并監(jiān)管區(qū)政府補貼資金的使用。
該工程按程序辦理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批復開工日期2013年1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5月1日。
該工程建設單位為深圳市五聯將軍帽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為上海浦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監(jiān)理單位為深圳市城建監(jiān)理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深圳市承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該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合同價9,328,800元。工程于2013年1月1日開工,2014年12月30日完成,2015年5月14日竣工驗收。
(二)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
本次竣工決算審計采用送達審計方式,審計過程中審核該項目建設程序、合同執(zhí)行情況、列支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歸集項目的建設總成本,通過檢查和審核相關資料得出審計結論,并分析和評價項目建設實施管理狀況,對發(fā)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由于本工程區(qū)財政給予不超過49%資金補助,建設單位性質為企業(yè),本次審計未對本工程建設單位財務管理情況進行核查。
二、審計結果和審計評價
(一)審計結果
本工程造價審計在深圳群倫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五聯將軍帽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結算審核的基礎上進行,工程送審價10,835,663.12元。經審計,審定價7,999,209.03元(其中建安費7,325,858.03元),核減2,836,454.09元,核減率26.18%。
截止審計日期,深圳市五聯將軍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沒有收到區(qū)財政有關該工程的撥款。
(二)審計評價
審計結果表明,建設單位在項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夠按照基建程序實施,工程資料齊全,但存在建設單位管理不到位、合同工期未有效執(zhí)行等問題。
三、存在問題
(一)建設單位管理不到位。本工程建設單位為房地產企業(yè),在建設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嚴謹、不到位現象,主要在以下方面:
1.對結算工程量把關不嚴、虛報工程造價。本次審計核減工程造價2,836,454.09元,核減率達26.18%,主要原因為建設單位對結算資料把關不嚴,導致報送的工程量虛高。
(1)本工程中路基處理挖土方及換填碎石,結算確認工程量與圖紙工程量不相符,多計挖土方、填碎石各8,991方,多計工程款150.71萬元,且建設單位委托的黃河勘測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深圳測繪分院計算的《土方計算資料》工程量明顯虛高,建設單位作為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房地產公司,對此審核把關不嚴。
(2)水土保持工程中臨時排水溝、土袋擋墻、沉砂池等未施工,結算書也計入該工程量,虛報30.17萬元。
2.合同價未執(zhí)行競價程序,加大了財政補助支出。本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合同價未進行有效競價,未按深圳市相關計費標準計算后下浮,該行為與建筑市場行為完全不符。該工程建安費審定價7,325,858.03元,如按簽合同時的上一年深圳市同類建筑工程平均下浮率13.41%計算,應可以節(jié)省982,397.56元,但因建設單位未執(zhí)行競價程序,致建設成本增加,相應增大了財政資金補助開支約49萬元。
(二)部分資料不真實。審計發(fā)現,龍城街道辦出具的工程資料《委托證明書》,證明送審聯系人蘭某是建設單位人員,但結算書執(zhí)業(yè)章顯示蘭某又是施工單位人員。后經建設單位確認,蘭某為施工單位人員。龍城街道辦的證明資料內容不真實,監(jiān)督工作不到位。
(三)合同工期未有效執(zhí)行。審計發(fā)現,該工程合同約定工期為122天,實際工期為729天,實際工期比合同工期延誤607天,延誤的主要原因為紅線范圍內燃氣站拆遷及建設單位管理不善導致。
(四)多計工程造價2,836,454.09元。
1.建安工程費多計換填碎石、土方、管材及水土保持工程等工程量,核減2,348,979.07元;
2.工程其它費因按完成實際工作及合同約定,按相關標準調整后核減487,475.02元。
四、審計意見及建議
(一)關于建設單位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建設單位今后在類似工程的管理過程中,應加強管理,切實為區(qū)政府補貼資金的使用把好關。
(二)關于部分資料不真實的問題。龍城街道辦做為監(jiān)管單位,在今后的類似工程資料審核過程中,應認真把關,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fā)生。
(三)關于合同工期未有效執(zhí)行的問題。建設單位在今后的項目管理中,應加強管理,減少在施工過程中影響工期的因素。
(四)關于多計工程造價2,836,454.09元的問題。根據審計署等六部委聯合頒布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審投發(fā)〔1996〕105號)第十四條“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予以調整”的規(guī)定,該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2,836,454.09元予以調減,審定總造價為7,999,209.03元。
對本次審計發(fā)現的問題,請龍城街道辦、深圳市五聯將軍帽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報告之日起9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龍崗區(qū)審計局。
本報告及有關整改情況隨后將以適當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