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深圳市邁動文體設備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龍崗區(qū)布吉龍山商業(yè)街陽光翠園3號樓609
法定代表人:田玉芳
深圳市邁動文體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邁動公司”)參加了平湖街道公共體育設施管養(yǎng)服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LGCG2016113520,采購預算金額70萬元)的政府采購活動,該項目于2016年6月2日開標。經查,深圳邁動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報價詳細構成》、《保養(yǎng)所需器材設備的配備情況》與本項目另一投標人深圳市鴻瑞澤體育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市鴻瑞澤公司”)投標文件中的《報價詳細構成》、《保養(yǎng)所需器材設備的配備情況》存在非正常一致。同時,深圳邁動公司投標文件中《擬使用的配件品牌與現有器材品牌的一致性情況》(除“下附配件清單”部分)內容與深圳市鴻瑞澤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擬使用的配件品牌與現有器材品牌的一致性情況》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深圳邁動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情形,即串通投標行為。我局已依法向深圳邁動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深財書〔2016〕219號),并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深圳邁動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我局提交申辯函。經研究,深圳邁動公司陳述和申辯不成立,我局決定不予采納。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和《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深圳邁動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罰款人民幣10,471.5元(698,100×15‰=10,471.5元);
二、2年內禁止參與深圳市政府采購活動;
三、將深圳邁動公司的不良行為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
深圳邁動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入龍崗區(qū)非稅收入代收專戶(詳見《龍崗區(qū)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逾期繳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深圳邁動公司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深圳市龍崗區(qū)財政局
2016年10月28日